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出有效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訴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1.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所發(fā)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權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侵權人網絡地址、侵權事實初步證據等內容的,即屬有效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行設定的投訴規(guī)則,不得影響權利人依法維護其自身合法權利。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應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的原則,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等來加以綜合確定。
案號:(2015)浙知終字第186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信·裁判規(guī)則
1.當網頁提供者的舉證達到高度可能性標準時,應當認定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地位,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
——商曉娜訴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認定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當堅持服務器標準,對于僅提供鏈接者應當認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身份的認定,可以結合網頁標注信息、用戶付費時顯示的收費信息,結合網頁提供者同頁面其他類似內容訪問時后臺數據所顯示的鏈接跳轉信息進行綜合認定。當網頁提供者的舉證達到高度可能性標準時,應當認定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地位,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
案號:(2017)浙8601民初1014號
審理法院: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
來源: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10大典型案例
2.網絡服務內容提供商,不享有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的間接侵權免責權
——楊黎明與九江市天天網絡傳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案
案例要旨:
涉案網絡公司通過員工上傳文章在其自己經營的網站上,系網絡服務內容提供商,不享有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的間接侵權免責權。網絡公司未經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了涉案文章,未指明作者姓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涉案作品類型和篇幅、權利人知名度、文章點擊量、侵權時間、過錯程度、網站性質及楊黎明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開支,結合《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的稿酬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案號:(2016)贛民終170號
審理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江西高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3.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明知作品侵權狀態(tài)下未采取相關措施,則不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
——王永濤與廣東掌中萬維電子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明知涉案作品權利狀態(tài)的情況下,應當對其論壇上發(fā)布的內容具有更高的審查和注意義務。涉案被訴侵權人已知侵權事實存在,也有義務和能力采取措施,其沒有實施,不再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號:(2013)穗中法知民終字第1164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廣州法院2013年知識產權民事十大案例
4.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主觀過錯且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可以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免責
——何瑞東與李向華、天津理想慧天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
人民法院審查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規(guī)定的“避風港”規(guī)則免責,應考慮以下四方面因素:1.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是否履行了適當的提示和告知義務。2.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3.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直接或間接實施了侵權行為,并從上傳內容直接獲得經濟利益。4.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及時履行了移除義務。
案號:(2009)津高民三終字第29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天津法院2010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5.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需首先確認是否存在直接侵權行為
——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訴重慶立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為平衡著作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guī)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賠償責任免除條件,即所謂的避風港規(guī)則。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需首先確認是否存在直接侵權的行為;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對象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為或其服務內容為他人直接侵權提供了幫助,則需審查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符合避風港規(guī)則,來確定其是否侵權。
案號:(2009)渝高法民終字第79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
6.網絡存儲空間提供者未設置合理的通知途徑,則不能主張避風港原則免除侵權責任
——原告北京全景視拓圖片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韓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圖片公司應當預見到其網站極有可能被用戶作為實施侵權的便利場所,因此應當采取預防、制止侵權的合理措施,包括設置專門的針對侵權進行舉報的便捷程序并將通知方式及通知——刪除流程公示權利人及公眾、設置制止同一用戶重復侵權的政策或措施。被訴侵權人在提供存儲空間服務時,沒有設置明確、便捷的通知——刪除程序及制止重復侵權的政策和措施,則不具備適用“避風港”的資格,不能免除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
案號:(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643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案例報告:未設置合理的通知途徑對“避風港”原則適用的影響》
法信·學術觀點
實踐中電商平臺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的問題
“避風港”規(guī)則一方面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界限,不使其承擔過高的注意義務;另一方面,也為權利人提供了快速獲得救濟的渠道,有效防止了侵權行為的繼續(xù)。這一規(guī)則對于平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因網絡商戶涉嫌侵權而對電商平臺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時,實踐中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如電商平臺收到的權利人投訴中,錯誤投訴占有相當比例,濫用投訴的現(xiàn)象也比較常見,所以,簡單采取移除措施可能會對合法經營的網絡商戶的利益造成不當損害。因此,對電商平臺適用“避風港”規(guī)則時,既要維護該規(guī)則對網絡環(huán)境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又要防止權利人濫用該規(guī)則,妨礙電商平臺和網絡商戶的正當經營行為。
實際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對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接到權利人的有效通知后應當采取的防止侵權擴大的必要措施采取了開放性規(guī)定,這類措施應當不限于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也包括將權利人的投訴材料轉達被投訴的網絡商戶,并根據網絡商戶的反應采取進一步的必要措施,即“轉通知”措施。審判實踐中,特別是在一些專利侵權的投訴中,由于涉及專業(yè)性、技術性的問題,往往很難判斷權利人投訴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一味機械地適用“通知——刪除”規(guī)則,而是應當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中的“必要措施”的類型進行拓展性解釋,否則可能會導致錯誤地適用刪除規(guī)則,甚至容易導致權利人濫用投訴機制進行不正當競爭。
(摘自王利明主編:《判解研究》2016年第2輯(總第7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80頁)
法信·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
第二十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lián)系人、網絡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guī)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知相關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準確程度,采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網絡服務的性質,所涉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數量等因素綜合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