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管理信息是現代版權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下稱WCT)第十二條規(guī)定,權利管理信息是指“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對作品享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者有關作品的使用條件和條款的信息”。其作用在于著作權人向公眾公開宣示作品的權利保護狀態(tài)。在互聯網技術飛速發(fā)展的現代社會,版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發(fā)揮著愈發(fā)重要的作用。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我們常見的權利管理信息是諸如數字水印等可視性的符號或標記,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去除非可視性的權利管理信息,是否應當認定為侵犯著作權呢?
美國的一則案例是關于去除非可視性的照片元數據是否侵權。2018年6月20日,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對羅伯特·史蒂文斯(Robert Stevens)(下稱史蒂文斯)和史蒂文·萬德爾(Steven Vandel)(下稱萬德爾)訴美國核心邏輯公司(CoreLogic,Inc)一案作出判決,在判決中闡明了“去除權利管理信息”的要求, 認為這一條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應限定于“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行為將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權”的行為人,但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因此維持了地區(qū)法院作出的支持被告的即決判決。
爭議緣于刪除信息
史蒂文斯和萬德爾是專業(yè)的房產行業(yè)攝影師,他們拍攝待售房產照片,并授權許可房產經紀人使用。美國核心邏輯公司是一家總部位于加利福尼亞州的公司,其為多重上市服務(Multiple Listing Services)開發(fā)和提供軟件。房產經紀人經授權使用原告拍攝的房產照片,上傳至多重上市服務中用于向客戶展示待售房源。由于照片文件太大,為了減少存儲大小,方便計算機顯示,使照片在網頁上更快地加載,核心邏輯公司的多重上市服務軟件會自動調整圖片大小或縮小采樣,而縮小采樣需要創(chuàng)建和保存一個低像素的圖像副本,并刪除原始圖像。
與大多數數碼照片一樣,史蒂文斯和萬德爾拍攝的部分照片中包含元數據,即有關圖片文件本身的數據。元數據不會直接顯示在照片表面,而是嵌入照片電子文件中,或者儲存在文件之外,例如存儲在“sidecar”文件中,只能用計算機程序查看。部分元數據由相機自動生成,以可交換圖像文件格式(Exchangeable Image File Format)(下稱EXIF)來存儲有關照片拍攝的信息,包括相機品牌、型號和序列號、快門速度、光圈設置、感光度、鏡頭的焦距以及拍攝照片的位置等。從本質上講,EXIF元數據是有關何時拍攝照片以及在何種技術條件下拍攝照片的信息。而有的元數據可以通過編程相機或通過使用照片編輯軟件在拍攝照片之后手動添加,通常以IPTC格式存儲,其是以國際出版電訊委員會(International Press Telecommunications Council)命名的。IPTC元數據包括圖像的標題、說明或描述、關鍵字、攝影師信息和版權限制等,可用于檢查版權信息、對圖像進行排序,以及在圖像數據庫或搜索引擎中提供準確的搜索結果。由此看來,EXIF和IPTC元數據均可包含版權管理信息,不過都是非可視性的。核心邏輯公司的房源共享系統(tǒng)軟件在運行時無法從圖像文件讀取EXIF數據,也無法將EXIF數據寫入圖像文件,因此,軟件在自動調整圖像大小時,不會保留附加在這些圖像里的元數據。這種現象并不是特例,據悉,包括Facebook、Instagram和Twitter在內的多個社交媒體網站,在處理圖片時均不會保留EXIF元數據。
原告史蒂文斯和萬德爾聲稱核心邏輯公司去除了照片的權利管理信息元數據,這違反了美國版權法第1202條b(1)款規(guī)定,且核心邏輯公司傳播照片時知道權利管理信息被去除,這違反了美國版權法第1202條b(3)規(guī)定,故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南部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地區(qū)法院聽審后作出了支持被告核心邏輯公司的簡易判決。原告不服,向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原告應負證明責任
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參照了Perfect 10公司訴Giganews一案的審判,該案是關于Usenet(新聞服務器)的版權糾紛。Perfect 10公司擁有對大量圖片的專有權,其中許多被非法傳播在Gigannews的服務器上,其對Giganews提起訴訟,指控侵犯版權。此案中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認為,認定構成直接侵權要求因果關系,也稱為“自主行為”,即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本身存在有意識的侵權行為,且該行為導致了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首先,從法條原文規(guī)定來看,美國版權法第1202條b款規(guī)定:未經版權人或法律的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明知、或就第1203條規(guī)定的民事救濟來說有理由知道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卷所規(guī)定的任何權利侵犯的情況下:(1)故意去除或更改任何版權管理信息;……(3)傳播、為了傳播而進口或公開表演已知版權權利管理信息未經版權人或法律許可而被去除或更改的作品、作品復制件或錄音。法院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ontclair訴Ramsdell案中的觀點:“法定解釋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我們必須盡可能地讓法條的每個條款和詞語起作用。”因此,關于“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權行為”的證明非常重要,意味被侵權人不僅要證明已發(fā)生任何特定的侵權行為,而且要證明被告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知道其行為可能有助于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其次,法院還引用了美國版權法第1202條的立法歷史作為理論支撐。美國版權法第1202條是美國為履行作為WCT和WPPT(《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作條約》)的締約方的義務而制定的。WCT第十二條規(guī)定:締約各方應規(guī)定適當和有效的法律補救方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補救而言有合理根據知道其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條約或《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而故意從事以下行為:(i)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任何權力管理的電子信息;(ii)未經許可發(fā)行、為發(fā)行目的的進口、廣播、或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復制品。
再者,美國國會審議WCT執(zhí)行法時,版權登記機關強調,美國版權法第1202條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那些行為非故意的人……去除或更改權利管理信息的責任要求行為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行為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權”。
概言之,當被侵權人根據美國版權法第1202條b款提起侵權訴訟時,不能只證明侵權人實施了去除或更改權利管理信息的行為,而必須要舉證證明將來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很可能是由于權利管理信息的去除或更改而發(fā)生的。去除或更改數字水印等可視性的權利管理信息,可被推定為明知或故意,但去除非可視性的權利管理信息,被侵權人必須進一步證明侵權人的心理狀態(tài)。
被告行為并未侵權
史蒂文斯和萬德爾訴稱由于識別侵權照片的一種方法受到了損害,可能有人會在不被發(fā)現的情況下使用他們的照片。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其他人未經授權使用照片是無論何時去除權利管理信息的一種普遍可能性,不是因去除照片元數據的行為引起的。首先,史蒂文斯和萬德爾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從他們的照片中去除權利管理信息元數據將損害他們對版權的監(jiān)管。例如,他們并沒有主張他們曾經使用權利管理信息元數據來預防或檢測版權侵權,且他們也承認在該訴訟之前,從未查看過多重上市服務系統(tǒng)中任何照片上的任何元數據信息。其次,史蒂文斯和萬德爾沒有證明核心邏輯公司傳播房產照片曾經“誘導、促成、便利或包庇”任何人的任何特定侵權行為,不能推定其行為現在會“誘導、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權行為。最后,去除可見的權利管理信息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如墨菲訴千禧廣播公司一案,被告千禧廣播公司在網上發(fā)布了一張原告拍攝的照片,但刪除了原照片邊上可視的版權管理信息,因而被美國聯邦第三巡回上訴法院判決承擔侵權責任。但該案中,核心邏輯公司所開發(fā)的多重上市服務軟件只是刪除了非可視的照片元數據,而沒有刪除任何可視的權利管理信息,很難認定被告存在有意識的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史蒂文斯和萬德爾以被告核心邏輯公司違反美國版權法第1202條b(1)款和b(2)規(guī)定為由提起版權侵權訴訟,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核心邏輯公司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從任何照片中去除權利管理信息元數據會“誘導、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權行為,沒有證明今后的侵權行為很可能是由于權利管理信息的去除或更改而發(fā)生的,因此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維持了地區(qū)法院的判決,認定被告核心邏輯公司不構成侵權。
(中國知識產權報2019-05-06 華東政法大學 付賢會 阮開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