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買斷,意思是將自己享有的著作權以合同的方式永久性的轉讓他人所有,并由此獲得一定的報酬,意思是后期作品再產(chǎn)生的收益跟作者本人無關。
前一段時間,《大唐明月》這部小說的作者和網(wǎng)文平臺的版權買斷事件引起了很大爭議,當時很多知名的網(wǎng)文大咖都紛紛站了出來,各大媒體也相互報道,針對這一件事兒,雖然很多人都在指責網(wǎng)文平臺做的不地道,稱之為霸王條款,但是《大唐明月》這部小說的出版,站在利益面前,平臺這么做也未嘗不可,為什么會這么說呢?并不是我站在平臺的角度來為他們找臺階,在說這件事之前,咱們先來聊下,為什么作者只分到16萬的版稅收入,而不是全部得到呢。
版權分成要看三種關系
一、與平臺的版權關系
這個指的就是網(wǎng)文小說,網(wǎng)文小說在和平臺簽約的時候,上面都會有明確的標明,其他版權作者能分到多少,平臺占多少。以木葉文學為例,木葉文學上面明文規(guī)定,所有的版權收入作者可分到50%,說白了就是作者分到一半,平臺分到一半,這就是作家和平臺的版權關系。
這里面已經(jīng)說的很明白了。意思是,假如作者這一部網(wǎng)文小說后期被一家影視公司給相中了,那么,一旦被影視公司買去了影視版權,影視公司支付的費用需要分給作者一半,平臺留一半。50%的版稅其實相對還是挺高的,畢竟平臺的資源更好一些,它能更好的給影視公司推廣你的小說,那么,你的小說被拍成電影的概率就會大很多。但是,假如平臺在中間搗鬼的話,那就不好說了。比如說此次閱文與《大唐明月》之間的糾紛或事件,別人猜測所謂的中間人是他們內部的人,當然這種說法只是大家猜測,咱們不做過多的評論,畢竟這是別人家的事兒。但是,假如這種事真的存在的話,那確實很不地道了。畢竟,從45萬分給作者16萬,和1300萬再給作者分,那就是天壤之別了。
當然這里所指的全部版稅收入,指的還有其他的,比如說你的小說被別人看中了,要被制作成游戲,那么肯定也是要分作者一半的。所以假如平臺真的有良心的話,給作者分一半這個收入還是可以的,哪怕你寫三年小說,其中一部被拍成了影視作品,那這三年的綜合收入還是非??捎^的,有可能一部影視作品就徹底地把作者本人給帶火了。
二、與出版方的版權關系
這個不難理解,就是作者的小說由出版社或者是出版公司進行出版,出版成紙質書之后,再簽署出版合同時,上面會包含這部小說的影視版權和游戲版權以及出版成國外作品的版權,那么在進行簽署這份出版合同時,就要看清楚上面所有的版權收入,作者到底能分到多少。
假如作者只想把紙質版權交由出版方來對接的話,那么針對出版方提出的影視版權作者可以進行商量,并不一定非要贊成。當然假如交由出版方來全權處理的話,并不一定是壞事兒,畢竟出版方的資源比作者還是要多很多的,雖然不像平臺的力度那么大,但是出版方有出版方的優(yōu)勢和合作資源。
三、與投資方的版權關系
有些作者在出版小說的時候,由于自己資金短缺,就會找一些投資方來進行投資。之前我們這邊就遇到一個作者,在出版他的小說的時候,就有一家公司進行了投資。這種關系,后期一旦被拍成影視作品了,那就要看投資方占多大的比例,作者占多大的比例。正常情況下,投資方是要占大頭的,畢竟前期的出版費用和宣傳費用都是由投資方出資的。所以,都是有利有弊的,投資方之所以前期會進行投資,那就是因為看中了后期的市場。
在所有作品當中,最讓人苦惱的是很多作者在平臺上創(chuàng)作小說的時候,有影視公司直接把他的小說,沒有經(jīng)過他本人的同意就改編成了影視作品,并沒有給他一分錢的版稅。這種是否合法呢?那就需要首先證明該作品確實是作者本人的。
如何證明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可有三種方法選擇
一、去登記著作權保護
很多作者就是不懂得利用著作權保護這個“武器”,所以導致了自己的原創(chuàng)作品沒有成為自己的,被別人早先了一步,在反證的時候也拿不出有力證據(jù),被人說成是被同時獨立創(chuàng)作。所謂的登記著作權保護,就是在你的小說沒有出版之前,或者是沒有和任何平臺簽約之前,就由作者本人自己去當?shù)氐陌鏅嗑只蛘咂渲付C構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一旦登記成功,該作品哪怕是沒有出版,也會被判定為這部作品是作者的原創(chuàng),一旦后期有人拿著你的小說拍成了影視作品,你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提出經(jīng)濟賠償,而并不需要痛心疾首地去舉證和反駁他人。
二、出版成紙質作品
這個就不難理解了。一旦你的小說正式出版,就自然生成了著作權的保護,所以這一點不用擔心。一旦你的小說出版之后,作品就是屬于你自己的了,別人再想拍成影視作品,你就可以直接進行維權了。當然也沒有一家影視公司會傻到不告訴圖書作者本人就直接去拍的,畢竟你的小說已經(jīng)出版成現(xiàn)貨圖書了。
三、與平臺簽約后可以生成明確權屬
這個針對的是網(wǎng)文小說。當你的小說和平臺簽約之后,就會生成著作權的保護,因為平臺也要保護他們的權益,一旦你的小說被別人偷偷拍成影視作品,平臺也會拿起法律武器來追究責任的。畢竟平臺也等著影視公司來買你小說的版權,平臺也要分到一杯羹。所以這件事你就不用擔心了,由平臺全權負責。
為什么大家針對小說《大唐明月》這件事都說是霸王條款呢?因為最讓人不能理解的是,作者所有的版權永久歸平臺所有,這一點站在著作權的保護權益方面,確實有點“霸王條款”的味道。
但是,著作權法中有這樣的關于作品著作權行使或使用的條款或說法。這就需要作者了解法律的基本內涵。
著作權后期行使需要樹立三個觀念
一、作品可以繼承,平臺永久獨占近乎被綁架
作品的原作者去世后,有關權利可以交由他指定的人繼承。當然這里所指的繼承,只包含他的作品帶來的經(jīng)濟收入。比如說,原作者去世之后,把他這部小說繼承給他的家人,那么以后再有影視公司來買他這部小說影視版權的時候,就需要向他的繼承人支付影視版稅收入。這就是平臺揮舞霸王條款的重要原因或由頭,是因為平臺規(guī)定了版權永久歸平臺,意思是哪怕作者去世了,作品還是歸平臺,不能由原作者指定的任何人來繼承。
而且著作權保護當中針對繼承權有明文規(guī)定,作者去世之后還可以享有50年的繼承權,意思是這個繼承人還可以享受該作品的財產(chǎn)收入50年,但是一旦歸平臺所有之后,那么繼承人就無法享受這一份財產(chǎn)了。還有一點不合理的地方,那就是50年后著作權應該歸社會共享,作者也不能授權平臺永久獨占作品的財產(chǎn)權,平臺也不能不顧法律規(guī)定行使霸王權利。
二、署名權不得改動,后續(xù)改編的新作品不能隨意署名
在著作權當中也明文規(guī)定了,哪怕真的有指定的人繼承了該作品的版權收入,繼承人也不能享有署名權。意思是這部小說的作者只能是原作者,不能私自改動。繼承人只能享有財產(chǎn)權,沒有署名權,哪怕是平臺繼承的,也不能改變署名權,一旦作者去世之后,該作品的名字只能是原作者。不能說平臺被授權獨占作品著作權后,就可以在后續(xù)改編的各種新作品中可以隨意署名并將其權利全部據(jù)為己有。
三、作品基本內容不得改變,改編版權利也不能被他人獨占
原小說作者去世后,哪怕其著作權經(jīng)授權全部歸平臺所有,平臺也不得對小說內容隨意作出改動。因為根據(jù)著作權法規(guī)定,原作者去世之后該作品還可以享受50年的財產(chǎn)收益,即使版權歸平臺所有,平臺也只能享受該作品接下來的50年的財產(chǎn)收益,不能修改小說當中的基本內容,說自己推出了第二第三第四……的改編版,并強調新產(chǎn)生的版權完全屬于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