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姚嵐秋系上海廣播電視臺版權資產中心副主任、上海音像資料館副館長;魏高靈系上海廣播電視臺版權資產中心高級版權管理專員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將錄音制品用于有線或者無線播放,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該條款賦予了錄音制品制作者(以下簡稱錄音制作者)廣播和公開表演獲酬權。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法律是社會關系的平衡器,立法增設權利,至少一要看法理依據(jù),是否做到邏輯自洽;二要看產業(yè)需求,是否能夠體現(xiàn)公正和促進繁榮。筆者認為,從這兩個方面審視,在我國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和公開表演獲酬權不合時宜。本文以唱片這一典型的錄音制品為代表,以廣播獲酬權為例,來說明這一觀點。
在法理上,為錄音制作者擴權于理無據(jù)
首先,錄音制作者不享有法定廣播權,相關獲酬權無請求權基礎。
獲酬不是獨立于著作權權利之外的一項權利,而是許可這一行為的對價。著作權人通過許可他人行使某項法律賦予的專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如果他人實施的行為不在這項專有權控制的行為之列,那么權利人的獲酬便在《著作權法》框架內沒有依據(jù)。
根據(jù)現(xiàn)行《著作權法》,錄音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從“并”字可以看出,獲酬不是獨立于錄音制作者權之外的一項權利,而是許可這一行為的對價。由于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廣播權(適用播放的法定許可制度),但錄音制作者權中不包含廣播權,因此在現(xiàn)行《著作權法》框架下,只要通過合法渠道獲得錄音制品,廣播組織播放錄音制品時只需向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對于錄音制作者,則既不需要獲得許可,也無需再支付報酬。
草案二審稿在規(guī)定錄音制作者權時,維持了現(xiàn)行法的做法,沒有為其增設廣播權,也沒有設計落實廣播獲酬權的相關法定許可制度,這就使得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五條賦予的錄音制作者廣播獲酬權不具備請求權基礎。
通常情況下,唱片這種錄音制品的產生,離不開表演者對相關作品的演繹。公眾通過聆聽唱片中表演者對作品的演繹,才得以真實地感受到作品的藝術美感。顯而易見,在錄音制品中,表演者對錄音制品的藝術美感所起到的作用遠超錄音制作者。然而,根據(jù)草案二審稿,表演者尚沒有被賦予針對錄音制品的廣播獲酬權,在這種情況下,若對貢獻明顯小于表演者的錄音制作者給予廣播獲酬權,則明顯不適當。
在產業(yè)上,擴權無益于公正和繁榮
廣播組織單向地播放唱片這一錄音制品的行為,由于是一次性、無載體傳播,受眾無法獲得其復制件,不僅與唱片行業(yè)的商業(yè)模式不沖突,反而客觀上提高了唱片的曝光度和影響力,很多唱片公司時常向廣播組織推薦新唱片,通過廣播來提高其熱度,這也證明廣播組織對錄音制品的播放是互惠互利的傳播行為,錄音制作者再向廣播組織收費不合情理。
目前,唱片行業(yè)的興衰與互聯(lián)網版權環(huán)境休戚相關,應對癥下藥。
唱片行業(yè)確實出現(xiàn)過一段時間的萎縮,那是因為互聯(lián)網興起之后網絡盜版泛濫對傳統(tǒng)唱片出版發(fā)行模式的沖擊所致,而非廣播組織播放錄音制品的結果。唱片行業(yè)要振興,應當順應傳播技術趨勢,將主陣地從傳統(tǒng)的出版發(fā)行模式轉到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進行網絡分發(fā)上來。事實上,隨著近年來網絡音樂正版化行動的開展,唱片行業(yè)已經開始享受到網絡紅利,逐步復興。在中國,音頻流媒體服務收入持續(xù)占據(jù)音樂產業(yè)收入的主導地位?!?019年音樂消費者研究》顯示,中國96%的互聯(lián)網用戶在2019年使用獲得許可的音頻流媒體來收聽音樂,就價值而言,中國音頻流媒體市場收入占全球該方式收入的17.3%,流媒體業(yè)務在2019年占全國音樂唱片總收入的90%以上。
在當前的產業(yè)環(huán)境下,強行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獲酬權可能適得其反。增設一項獲酬權利,需要以完善的利益分配機制和集體管理機制為保障。在我國尚未有效建立和運行錄音制品鄰接權集體管理機制的情況下,錄音制作者的“廣播獲酬權”有可能只是“紙面的權利”,會出現(xiàn)“嚴立法,寬執(zhí)法”的尷尬局面。
隨著傳播技術的更迭,市場環(huán)境的變化,在網絡媒體沖擊下,廣播組織的收入已逐年斷崖式下降,絕大多數(shù)處于虧損狀態(tài),承受不起再壓一根稻草。舉步維艱的廣播組織購買錄音制品后,在已經向作品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況下,若再向唱片產業(yè)支付額外費用,將不利于作品和錄音制品的傳播。
綜上所述,從法理邏輯、產業(yè)現(xiàn)狀兩個維度可以看出,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獲酬權欠缺合理性。錄音制作者公開表演獲酬權的情況與此類似,限于篇幅,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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