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杭州某技術公司、程某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注銷其為實現(xiàn)增加虛假人氣侵權行為所使用的全部相關快手賬號,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6萬余元。
原告訴稱,二被告從2020年8月起利用網絡提供“小菠蘿”直播場控助手軟件相關服務,針對“快手”產品實施包括批量使用“快手”賬號,直接對“快手”軟件指定用戶的直播間批量進行點贊、送禮物、評論、關注、刷小黃車等操作,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杭州某技術公司系“小菠蘿”直播場控助手軟件相關網站的備案主體及該軟件的運營主體,程某系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實施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此外,二被告通過互聯(lián)網推廣、宣傳涉案被訴侵權軟件時,在大量宣傳稿件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及快手LOGO“”,涉嫌侵犯原告對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被告答辯稱,原告主體資格存在瑕疵,無權提起本案訴訟,被告杭州某技術公司是被訴侵權軟件的開發(fā)運營者,已主動刪除涉案網站有爭議的信息、停止有爭議的經營行為,不存在惡意侵權行為;“小菠蘿”場控軟件不存在“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快手軟件正常運行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主張的美術作品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系由簡單的數(shù)字和圖形構成,較為常見,已有他人在先使用,被告杭州某技術公司使用侵權標識的行為不侵犯原告任何著作權權利;被告程某代收用戶款項的行為系職務行為,不構成幫助侵權,不應承擔責任。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原告主張的“快手”軟件LOGO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涉案行為是否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等爭議焦點發(fā)表意見。
據悉,法院將擇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