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斗魚直播平臺的“馮提莫”等12名主播在3年間內未經許可在直播間演唱歌曲《小跳蛙》共計59次,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平臺經營者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該案,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斗魚公司賠償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2.9萬元等。
麒麟童公司認為,在未獲得其授權、許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費的前提下,“馮提莫”等12名主播59次在被告運營的直播間中演唱《小跳蛙》,嚴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對歌曲依法享有的詞曲著作權的表演權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11.8萬元。斗魚公司對主播在其直播間演唱涉案歌曲的行為侵犯了麒麟童公司的著作權不持異議,但提出其僅為技術服務提供者,不應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斗魚公司在應當意識到涉案直播行為存在構成侵權較大可能性的情況下,未采取與其獲益相匹配的預防侵權措施,對涉案侵權行為主觀上屬于應知,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判決其賠償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3.74萬元等。斗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麒麟童公司主張斗魚平臺存在3種侵權行為:一是主播在斗魚平臺直播時形成被訴侵權視頻;二是被訴侵權視頻的存儲及播放平臺雖非斗魚平臺,但被訴侵權視頻帶有“斗魚”水印或“斗魚”房間號;三是斗魚公司簽約主播在斗魚平臺及其他網絡平臺直播的被訴侵權視頻。針對前兩種行為,斗魚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主播的直播行為沒有直接的控制力和決定權,應當適用一般注意義務。鑒于斗魚公司對網絡主播的侵權行為不具有明知或應知的過錯,不應當承擔間接侵權的法律責任。針對第三種被訴侵權行為,因斗魚公司與簽約主播系勞動關系或者具有特殊的收益分成約定,故斗魚公司應當承擔直接侵權的法律責任。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斗魚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撤銷一審判決,做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