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劍最終落下。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人人影視字幕組(下稱字幕組)構成著作權侵權,不僅違法,更是犯罪,其創(chuàng)始人獲刑3年6個月。從把分享作為初衷到把盈利作為目的,“人人”為何沒做到“人人好”?筆者看來,字幕組對被翻譯作品著作權缺乏尊重,才讓其從“用愛發(fā)電者”變成了“侵權者”。
誠然,字幕組在對影視作品進行翻譯等再創(chuàng)作過程中付出了智力、體力勞動,但翻譯未獲得授權的作品,本身就侵犯了原作品的翻譯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權利,逾越了法律的紅線。
翻譯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是著作權的組成部分,依法受到保護。國際層面,《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中明確指出,翻譯、改編以及對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變動不得損害原作的著作權,對作品的侵權復制品,在作品受法律保護的同盟成員國應予扣押。在我國,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翻譯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屬于著作財產權范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是金子總會發(fā)光,優(yōu)質著作權也一樣,但這種光可以是制片者的榮光,是合法合規(guī)字幕組獨到的眼光,是觀眾欣賞的目光,唯獨不能是侵權者“殺雞取卵”的鼠目寸光。一件影視著作權的產生,凝結著全體制片者的心血,依法獲得授權,合法復制、翻譯、傳播,既能夠鼓舞制片者的創(chuàng)作熱情,又能使字幕組合法實現精神與物質雙豐收,還能激發(fā)視頻平臺合法引進的積極性,最終使觀眾持續(xù)獲益。而看似“用愛發(fā)電”的翻譯,實則是對著作權的侵犯,不但會使字幕組自身陷入侵權風險,還會挫傷制片者積極性,打擊平臺的引進熱情,最終使觀眾陷入無人愿引進的惡性循環(huán)中。
當下,人們的精神需求呈現多元化趨勢,對海外優(yōu)質影視作品的認可與需求有所提升。隨著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提升,“為正版付費”的觀念也在更多人心中扎根,這為字幕組提供了更好的舞臺。筆者認為,字幕組應把握時機,通過與獲得授權的視頻平臺合作完成翻譯、引入資本獨立引進翻譯等手段,從源頭解決被翻譯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最終完成“轉型”,回到依法獲得授權,合法進行翻譯的“正途”,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的著作權引進、翻譯生態(tài),把更多樣、更優(yōu)質的作品回饋觀眾,進而真正實現“人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