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有無版權”一直是討論度較高的話題。許多媒體人認為,自己辛苦采寫的深度報道,別人隨隨便便就“拿走了”,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對他人智力成果的一種掠奪。具體表現在,一些人打著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幌子,認為可以不用取得作者的許可就隨意使用,于是就出現了時事新聞稿件被轉載時不注明出處甚至沒有署名的情況。顯然,這些行為讓辛辛苦苦從事原創(chuàng)的媒體記者“很受傷”。
時事新聞的含義應明確
根據我國新修改《著作權法》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目前,在新修改《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中,已經將“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著作權法》。
一般而言,“新聞”是指報紙、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媒體,對當前政治事件或社會事件所作的,經常使用的記錄社會、傳播信息及反映時代的一種文體。通俗說法的“新聞”就是指新近發(fā)生、發(fā)現的能引起廣大群眾關注的事實的報道。
新聞貴在一個“新”字,廣義的新聞概念,是指除了發(fā)表于報刊、廣播、互聯網、電視上的評論與專文外的常用文本,包括消息、通訊、特寫、速寫等;狹義的新聞概念指用概括的敘述方式,以較簡明扼要的文字,迅速及時地報道新近發(fā)生的、有價值的事實,使一定人群了解。
時事新聞即廣義的新聞,它是對新近與國計民生、社會建設、人民生活密切相關領域里發(fā)生的重要事實事件,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傳播進行的報道。時事新聞重在描述事件發(fā)生的事實,時間性和空間性很強,報道的事件真實性強,報道事件受法律保護,報道平臺具有很高的權威性。
時事新聞包括但不限于單純事實消息。單純事實消息即狹義的新聞,它是對新近發(fā)生的有社會意義并引起公眾興趣的事實的簡短報道,主要用敘述的表達方式將事實簡明扼要并及時地告訴受眾,一般只報道一件事情的發(fā)生過程、時間、地點和人物。其特點是不表示報道人的觀點,真實性強、時效性強、文字少及篇幅小,可采用報紙、期刊、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媒介傳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
從以上兩個定義及分類,我們不難看出,時事新聞比單純事實消息有著顯而易見的寬闊外延和內涵。單純事實消息屬于時事新聞報道,但由于缺乏獨創(chuàng)性,并且需要迅速傳播,因此不在作品登記范圍之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什么樣的時事新聞可構成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用語言文字符號記錄的,用以表達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成果。由于時事新聞的載體主要以文字及圖片形式表現為主,符合文字作品的內涵,因此在作品類別分類中,筆者認為,時事新聞屬于文字作品。
不過,并非所有時事新聞都屬于作品。例如,曾有一條時事新聞:“8月25日,2022年女排亞洲杯小組賽最后一場比賽,中國女排3:1戰(zhàn)勝伊朗女排,以全勝戰(zhàn)績位列A組第一,晉級八強。”一場球賽的時間、地點、參賽隊伍、比分結果,屬于單純事實消息,不能構成“作品”。而圍繞這場比賽,媒體投入時間、財力成本所生產的新聞報道,包括獨家向受眾展示的這場比賽的幕前幕后內容、比賽精彩圖片、賽事評論等則無疑是媒體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是不能被無償分享的。
如果將時事新聞中的內容作進一步的升華、提煉及挖掘,融進了作者的思想觀點或者形象描寫,形成了有別于單純事實消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成果,就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就能進行作品登記。比如常見的通訊、新聞特寫、新聞專訪、新聞評論等。
在眾多的時事新聞類別中,時政新聞不在作品登記范圍。時政新聞是指國家政治生活中新近或正在發(fā)生的事實的報道,主要表現為政黨、社會集團、社會勢力在處理國家生活和國際關系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活動。時政新聞的政治性、政策性、信息性、廣泛性、時效性等特點決定了此類新聞不可能為任何個人或者機構所專有。
時事新聞作品需明確權屬關系
筆者認為,時事新聞作品屬于職務作品。職務作品是指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記者及編輯具有隸屬于媒體機構的勞動關系,職責要求其需要完成單位及組織交代的新聞采編播的工作任務。雖然形式上時事新聞作品可能由媒體記者個人或者團隊來實施完成,但與《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個人作品定義,還是有著本質區(qū)別的。職務作品是機構員工意志創(chuàng)作的作品,法人作品是機構法人意志創(chuàng)作的作品,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兩類作品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構成作品的時事新聞,在權屬關系協議中務必要把權利歸屬表述清楚;對于放棄署名權的作者,其本人必須要簽名確認放棄署名權。
時事新聞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對時事新聞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有助于保護和尊重媒體人的智力成果和創(chuàng)新,強化新聞行業(yè)的版權治理和優(yōu)化版權生態(tài)。
(作者系云南省委宣傳部新聞出版產業(yè)技術中心高級經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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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著作權法》中,有關時事新聞,需要注意的有關權利及權屬關系規(guī)定還有:
第十八條,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chuàng)作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第二十三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fā)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五條,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jié)。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